簡介
鄉郊代表選舉的正式選民登記冊於每年10月發表。你可透過「鄉郊代表選舉選民登記資料查閱系統」(「系統」)查閱是否已登記為鄉郊代表選舉的選民。如已登記為選民,便可透過「系統」查閱正式選民登記冊上所載,關於你的登記資料,包括所屬的鄉事委員會及鄉村或墟鎮。
「系統」只供選民查閱自己的登記資料。任何人透過「系統」查閱另一名選民的登記資料而事先沒有取得當事人的書面同意,即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的規定。
選民新登記申請及更改選民登記資料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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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符合資格而尚未登記為選民,並希望名列本年的選民登記冊內,請於6 月16日或之前提交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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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記的選民如欲更改選民登記冊內的登記資料,請於該年6月16日或之前提交申請表格。
在截止日期(即6月16日)後送達選舉登記主任的申請表格會在編製翌年的臨時選民登記冊時處理。
如你已遞交選民新登記申請表,便可透過「系統」查閱申請的最新狀況。
請注意,如擬就居民代表選舉或街坊代表選舉提交選民新登記或更改已登記主要住址的申請,必須隨表格夾附相關住址證明。詳情請參閱申請表格中的附註。
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可以下列其中一種方式遞交:
- 郵寄(地址: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0樓民政事務總署);
- 傳真(傳真號碼:2591 6392);
- 親自或由專人遞交民政事務總署總部或各區民政事務處的民政諮詢中心;
- 電郵(電郵地址:rre@had.gov.hk)(透過電郵上傳到雲端連結的申請表將不會被接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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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電子申請表格到電子表格上載平台(網址: http://www.had.gov.hk/rre)。
查詢選民新登記申請狀況
查詢選民登記資料
使用者須遵守的相關規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K章)第32(3)條,任何人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 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或准許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載錄於選民登記冊內的任何記項中的任何詳情或載錄於選民登記冊的任何摘錄中的任何詳情;
- 使用或准許另一人使用任何載錄於選民登記冊內或其摘錄中並與任何人有關的資料;或
- 將(a)及(b)段提述的任何資料傳給任何其他人,
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選民登記資料查閱系統」(「系統」)只供選民查閱自己的登記資料。任何人士透過「系統」查閱另一名選民的登記資料而未事先徵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的有關條款。
如此告示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有任何歧異,一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使用者須遵守的相關規例: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541K章)第32(3)條,任何人為與選舉有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 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或准許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現或複製載錄於選民登記冊內的任何記項中的任何詳情或載錄於選民登記冊的任何摘錄中的任何詳情;
- 使用或准許另一人使用任何載錄於選民登記冊內或其摘錄中並與任何人有關的資料;或
- 將(a)及(b)段提述的任何資料傳給任何其他人,
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選民登記資料查閱系統」(「系統」)只供選民查閱自己的登記資料。任何人士透過「系統」查閱另一名選民的登記資料而未事先徵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即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 的有關條款。
私 隱 政 策
私 隱 政 策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 下 稱 「 民 政 署 」 ) 會 確 保 所 有 透 過 本 署 網 站 遞 交 的 個 人 資 料 , 均 按 照 《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 的 有 關 條 文 處 理 。
民 政 署 會 記 錄 使 用 者 瀏 覽 本 署 網 站 的 次 數 , 但 並 不 會 收 集 任 何 足 以 辨 識 使 用 者 身 分 的 資 料 。 所 收 集 的 瀏 覽 次 數 紀 錄 只 會 用 於 製 作 統 計 報 告 及 調 查 電 腦 系 統 問 題 , 以 助 政 府 改 善 本 署 網 站 的 服 務 。
使 用 者 在 透 過 民 政 署 「 村 代 表 選 舉 」 網 站 查 詢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時 , 需 要 輸 入 個 人 資 料 。 此 等 資 料 包 括 姓 名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 民 政 署 在 有 關 網 站 內 會 列 明 收 集 資 料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 並 會 告 知 你 如 何 要 求 查 閱 或 修 正 就 選 民 登 記 事 宜 所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
「 查 詢 村 代 表 選 舉 的 選 民 登 記 資 料 」 網 站 使 用 SSL 通 訊 協 定 傳 送 網 上 提 供 的 資 料 , 以 確 保 你 的 個 人 資 料 得 到 保 護 。 民 政 署 會 將 你 在 網 上 提 供 的 個 人 資 料 保 密 , 只 有 獲 得 授 權 的 人 士 才 可 查 閱 。
民 政 署 網 站 的 搜 尋 服 務 是 由 雅 虎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 Yahoo! 」 ) 提 供 。 Yahoo! 通 知 我 們 該 公 司 於 本 署 網 站 提 供 搜 尋 結 果 時 , 不 會 收 集 可 識 別 個 人 身 分 的 資 料 。 但 Yahoo! 會 將 你 一 些 經 由 使 用 搜 尋 服 務 所 得 的 匿 名 資 料 交 予 政 府 , 作 政 府 網 站 流 量 分 析 之 用 。 政 府 不 會 將 從 任 何 上 述 搜 尋 活 動 收 集 到 的 數 據 , 跟 任 何 可 能 由 政 府 持 有 的 個 人 身 分 資 料 配 對 。
此 中 文 私 隱 政 策 為 英 文 版 本 譯 本 , 如 中 、 英 文 兩 個 版 本 有 任 何 抵 觸 或 不 相 符 之 處 , 應 以 英 文 版 本 為 準 。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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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構
/ 人士,以便按有關的條例及/或附屬法例作選民登記、選舉及所有相關的用途。
索閱個人資料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你有權要求索閱及修訂就選民登記事宜所提供的個人及其他有關的資料。有關的要求應以書面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地址是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30號修頓中心30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