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乡郊代表选举的正式选民登记册于每年10月发表。你可透过「乡郊代表选举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系统」)查阅是否已登记为乡郊代表选举的选民。如已登记为选民,便可透过「系统」查阅正式选民登记册上所载,关于你的登记资料,包括所属的乡事委员会及乡村或墟镇。
「系统」只供选民查阅自己的登记资料。任何人透过「系统」查阅另一名选民的登记资料而事先没有取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即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
选民新登记申请及更改选民登记资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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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你符合资格而尚未登记为选民,并希望名列本年的选民登记册内,请于6 月16日或之前提交申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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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的选民如欲更改选民登记册内的登记资料,请于该年6月16日或之前提交申请表格。
在截止日期(即6月16日)后送达选举登记主任的申请表格会在编制翌年的临时选民登记册时处理。
如你已递交选民新登记申请表,便可透过「系统」查阅申请的最新状况。
请注意,如拟就居民代表选举或街坊代表选举提交选民新登记或更改已登记主要住址的申请,必须随表格夹附相关住址证明。详情请参阅申请表格中的附注。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可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递交:
- 邮寄(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民政事务总署);
- 传真(传真号码:2591 6392);
- 亲自或由专人递交民政事务总署总部或各区民政事务处的民政咨询中心;
- 电邮(电邮地址:rre@had.gov.hk)(透过电邮上传到云端连结的申请表将不会被接纳。)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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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电子申请表格到电子表格上载平台(网址: http://www.had.gov.hk/rre)。
查询选民新登记申请状况
查询选民登记资料
使用者须遵守的相关规例: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541K章)第32(3)条,任何人为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 以任何形式重现或复制或准许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现或复制载录于选民登记册内的任何记项中的任何详情或载录于选民登记册的任何摘录中的任何详情;
- 使用或准许另一人使用任何载录于选民登记册内或其摘录中并与任何人有关的资料;或
- 将(a)及(b)段提述的任何资料传给任何其他人,
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系统」)只供选民查阅自己的登记资料。任何人士透过「系统」查阅另一名选民的登记资料而未事先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即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的有关条款。
如此告示的英文版本与中文版本有任何歧异,一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使用者须遵守的相关规例:
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民登记)(乡郊代表选举)规例》(第541K章)第32(3)条,任何人为与选举有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 以任何形式重现或复制或准许另一人以任何形式重现或复制载录于选民登记册内的任何记项中的任何详情或载录于选民登记册的任何摘录中的任何详情;
- 使用或准许另一人使用任何载录于选民登记册内或其摘录中并与任何人有关的资料;或
- 将(a)及(b)段提述的任何资料传给任何其他人,
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选民登记资料查阅系统」(「系统」)只供选民查阅自己的登记资料。任何人士透过「系统」查阅另一名选民的登记资料而未事先征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即有可能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的有关条款。
私 隐 政 策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 下 称 「 民 政 署 」 ) 会 确 保 所 有 透 过 本 署 网 站 递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 均 按 照 《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 的 有 关 条 文 处 理 。
民 政 署 会 记 录 使 用 者 浏 览 本 署 网 站 的 次 数 , 但 并 不 会 收 集 任 何 足 以 辨 识 使 用 者 身 分 的 资 料 。 所 收 集 的 浏 览 次 数 纪 录 只 会 用 于 制 作 统 计 报 告 及 调 查 电 脑 系 统 问 题 , 以 助 政 府 改 善 本 署 网 站 的 服 务 。
使 用 者 在 透 过 民 政 署 「 村 代 表 选 举 」 网 站 查 询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选 民 登 记 资 料 时 , 需 要 输 入 个 人 资 料 。 此 等 资 料 包 括 姓 名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 民 政 署 在 有 关 网 站 内 会 列 明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和 用 途 , 并 会 告 知 你 如 何 要 求 查 阅 或 修 正 就 选 民 登 记 事 宜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 查 询 村 代 表 选 举 的 选 民 登 记 资 料 」 网 站 使 用 SSL 通 讯 协 定 传 送 网 上 提 供 的 资 料 , 以 确 保 你 的 个 人 资 料 得 到 保 护 。 民 政 署 会 将 你 在 网 上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保 密 , 只 有 获 得 授 权 的 人 士 才 可 查 阅 。
民 政 署 网 站 的 搜 寻 服 务 是 由 雅 虎 香 港 有 限 公 司 ( 下 称 「 Yahoo! 」 ) 提 供 。 Yahoo! 通 知 我 们 该 公 司 于 本 署 网 站 提 供 搜 寻 结 果 时 , 不 会 收 集 可 识 别 个 人 身 分 的 资 料 。 但 Yahoo! 会 将 你 一 些 经 由 使 用 搜 寻 服 务 所 得 的 匿 名 资 料 交 予 政 府 , 作 政 府 网 站 流 量 分 析 之 用 。 政 府 不 会 将 从 任 何 上 述 搜 寻 活 动 收 集 到 的 数 据 , 跟 任 何 可 能 由 政 府 持 有 的 个 人 身 分 资 料 配 对 。
此 中 文 私 隐 政 策 为 英 文 版 本 译 本 , 如 中 、 英 文 两 个 版 本 有 任 何 抵 触 或 不 相 符 之 处 , 应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准 。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技术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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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收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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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查询也可能会供本署作编制有关查询宗数及查询性质的统计资料之用,但统计结果的形式不会个别地显示你的查询及任何你的个人资料。
提供个人资料与否,纯属自愿。如果你提供的资料不足够, 本署可能无法处理你的查询。
资料转介
如有需要,本署可能会把你提供的资料交给其他部门 / 机构 / 人士,以便按有关的条例及/或附属法例作选民登记丶选举及所有相关的用途。
索阅个人资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要求索阅及修订就选民登记事宜所提供的个人及其他有关的资料。有关的要求应以书面向选举登记主任提出,地址是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30号修顿中心30楼。